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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爷来信咨询:去年12月份,和老伴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老年团体旅游。在第三天的行程中,因当天旅游行程安排异常紧张,曹大爷旅行过程中就感到不适,当晚回到酒店后,不曾就餐就回房休息,导游只是简单询问后,就离开了。晚9时左右,曹大爷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诊断结论因过度劳累导致引发心脏病。曹大爷不但花去了近4000元的医药费,还耽误了剩余两天的旅游行程。曹大爷于是求助市老龄办咨询自己的损失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
市老龄办答复: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应根据团队客人的国籍、身份、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确认的日程合理安排活动,尊重旅游者的生活习惯及风俗,对不同国别、肤色、职业、性别、年龄的旅游者均要一视同仁,热情相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行社没有考虑到老年团的特点,将第三日的行程安排得过于紧张,是不合理的,而且,曹大爷在晚饭前就感到身体不舒服,但随团导游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备及医疗检查措施,属于对游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曹大爷最终诱发心脏病。因此,曹大爷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市老龄办提示:老年人旅游出行前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运营规范的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要仔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并结合自身情况与旅行社单独约定附加条款;要选择休闲的旅游线路、轻松的行程安排和有经验的导游及随队医务工作人员的老年团体;出发前最好全面检查身体;不要向旅行社隐瞒自己的病史,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应带齐药物;尽量结伴而行;购买相应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