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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福林、叶挺英夫妇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张福林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非法集资1.2亿无法归还
张福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温州龙湾人,原系温州市担保行业协会副会长、龙湾担保协会会长、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3月,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夫妇成立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
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8月,张福林、叶挺英以投资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幌子,以月息2%-3%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顾某、李某、邱某等10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达40990.9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转借给他人、投资房产、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及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等。
其间,被告人叶挺勇明知张福林、叶挺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吸收并转给张福林、叶挺英资金1477万元。被告人张甲某、金某、陈某、张乙某明知张福林、叶挺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受聘以月工资2000-3000元,先后在“公司”内担任会计或出纳,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张福林、叶挺英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
2011年8月,张福林、叶挺英因资金链断裂,致使顾某、李某、邱某等92户共计12588.39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2013年1月,张福林、叶挺英夫妇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逃离。
2013年2月9日,被告人叶挺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7日,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在越南被抓获并引渡归案。
案发后,本案被害人已受偿730.7415万元。
张福林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又肆意挥霍集资款728万元,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福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被告人叶挺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叶挺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责令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88.39万元;被告人叶挺勇对其中的1477万元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