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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文律师:
我们是一家销售食品的企业,在工商部门例行检查时受到罚款 1000元的行政处罚,我们企业当时因为年底工作很忙,也不愿意和执法部门争执,想着交罚款了事,当时就直接交了罚款。结果不久就在网上看到该处罚信息,而且有不少转载,对我们企业负面影响很大。其实现在想来,该处罚应该不成立,我们是不认可的。请问,执法单位公布该信息是否侵犯了企业的隐私权,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其依法删除?
孙先生
孙先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1994年 1月 1日起施行,实施20年后,于 2013年 10月 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大幅度修改并通过,于2014年 3月 15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当于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自 2015年 3月 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可见,企业依法受行政处罚的信息不是企业的隐私,企业对此没有隐私权。对企业受处罚的信息依法公布,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公布的目的在于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保障社会的知情权。而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企业认为执法部门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提供证据,据理力争,对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还有权依法诉讼。如果对执法部门的决定不服,又放弃依法维权,意图交钱了事,放弃了法律赋予企业的申辩权和诉讼的权利,不但可能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