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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 (王慧勤 高世雄 记者 韩晓妮)3月18日,清涧县法院判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陕K99657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481Km+600m处,撞在前方同方向公路东侧停放的陕K88460、陕KR698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陕K99657车乘员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陕K88460重型半挂车上乘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6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朱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巩峰承担次要责任,惠某、刘建民均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夜间驾驶车辆车速快、观察不周、加之路面湿滑,临危措施不当,引发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经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