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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志。网络截图
京华时报讯 2013年7月22日,北京男子王学志在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内买刀后无故砍人,造成四名顾客一死三伤(本报曾多次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王学志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有精神病,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砍人者曾有多次前科
1963年出生的王学志有着高中文化,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8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案发前无业。
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22日11时40分许,王学志在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超市二层,持单刃尖刀无故对49岁的女子刘某、2岁的尹某、24岁的陈某、12岁的袁某等人进行扎刺,致刘某死亡,尹某重伤,陈某轻伤,袁某轻微伤。
检方认为,王学志在公共场所持刀肆意扎刺他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案发时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想杀在脑边说话的人
受审时,王学志供述,在案发之前,他的脑子里总是响着几句话,他觉得有人对他说“不让他洗澡,臭死他……”“累死他,不让他睡觉,逼疯了他……”案发当天,他刚刚从延安坐火车到北京,从北京西站出来后,脑子里声音又出现了。他便想买把刀,杀掉那个总在脑子里跟他说话那个人的声音,于是他走进了家乐福超市。
买刀时,售货员让他出示身份证登记。他说,就在此时,脑子里的那个声音又在说“不让他睡觉,逼疯他”,他突然就崩溃了。“我看不到说我的人,但是他的声音我老能听见。”他随后开始持刀行凶。
受害者完全没有防备
多名受害人和目击者的证言还原了当时的场景。据售货员徐某回忆,王学志突然拆开刀的包装,往旁边跑去。跑出也就10米左右,扎了一个小孩,接着又冲别人跑过去。其他受害人也基本是在完全没有防备的状态下被扎。被害人陈某说,当时他正在挑选衣服,突然被人撞了一下,马上感觉右边肋骨疼,低头一看才知道是中了刀。
被刺得最重的刘某伤在腰背部,心、肝、胃、脾、胰等重要组织器官均受损,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两岁的尹某腹部受了贯通伤,加之肠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
砍人者处于妄想状态
王学志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他当时处于幻觉妄想状态,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己的病情,王学志说,2012年,他曾在大兴的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
王学志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王学志留在现场,在民警抓捕时也没有反抗和逃跑,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确有证据证明王学志是一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以对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学志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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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交替精神病患者易发病
回龙观医院医务处主任李娟表示,精神病患者经常出现妄想症状,如果突然感觉到周围有不安全因素,就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本案中的男子在作案前产生幻听,耳边一直有声音刺激他,导致他把周围人当成了说话的人并产生冲动,而冲动是精神病患者伤人的主要原因。
李娟称,一般精神病患者在换季的季节病情容易反复,这或许和大自然的规律有相关性。比如冬春换季时,患者的精神状态会出现波动。如果家属此时忽视了这种波动,患者的病情就会越来越严重,等到夏天就可能出现伤人行为。对于此案中的男子,李娟认为他可能没有按时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所以病情出现波动的可能性增大。
对精神病患者应有一定管制
李娟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中特别规定了家属、监护人要看护好病人,因为这些人有职责去看护患者在医院外的行为,一旦发现患者有伤人的举动应该及时制止。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也表示,对于带有危害性的精神病患者,应该有一定的管制措施,“《精神卫生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杨伟东称,不仅要求家属要起到监护职责,政府的相关部门也有义务避免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带有伤害性的精神病患者不仅会出现自残的行为,还有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所以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要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