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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姚 琼)日前,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3月11日,记者从市文物旅游局获悉,我市已全面实施《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简称《办法》)。
该《办法》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并行。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发现文物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文物部门保护文物,经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或者所发现文物遗迹为重大考古发现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2014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2030.5元,如果今年有群众上交珍贵文物数量大,最多可获20305元奖励。
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500元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一般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现金奖励。
《办法》精神奖励包括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当地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文物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对上交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的由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持有文物收藏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该文物单位,持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展出上交文物时应对上交者事迹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