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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两只蝴蝶》等作品曾经风靡一时。但围绕着《两只蝴蝶》等音乐作品的彩铃使用问题,3家公司却展开了一场长达10年的诉讼官司。昨天下午,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2003年4月,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代理协议,但对于授权的作品范围约定不甚明确,并约定双方因协议的任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004年10月,鸟人公司制作涉案的《两只蝴蝶》等三首歌曲。同年11月经龙乐公司授权万讯通公司开始销售上述歌曲彩铃。12月鸟人公司向龙乐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双方代理协议。鸟人公司认为龙乐公司依据2003年的代理协议并未取得涉案歌曲的授权,因此万讯通公司、龙乐公司构成侵权。龙乐公司则认为代理协议系一揽子取得鸟人公司所有拥有版权的作品。至此双方拉开了10年司法审查的序幕。
去年8月,朝阳法院作出本案的一审判决,在双方仲裁结论的基础上,认定龙乐公司、万讯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35万元。龙乐公司、万讯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