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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艺创作的“母体”

2015-3-10 9:36:00  来源:光明网  进入论坛

【代表委员手记】

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多年来,我一直关注著作权保护,连续提交多份维权建议和提案。今年两会我提交的“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细化标准”“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付酬办法”“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三个提案,均是围绕著作权展开。其中“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细化标准”是对当前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方式的建议,提出了“一次性付酬”“按字数付酬”“按点击率付酬”等稿酬给付方式的规范化标准。

为何要如此强调对文字作品付酬,尤其注重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付酬?

保护文艺创作的“母体”

张抗抗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

随着时代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传播方式的变化,同时也造成了盗版手段的便捷。以文学网站为例,上传一件作品,5到10分钟后盗链就产生了,既让网站的利益受损,也令作者的利益受损。保障作者的获酬权,是对他们劳动的基本尊重。

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以文字创作为主要形式的文学作品,尤其小说作品,是各种艺术门类的“母体”,它可衍生出电视、电影、戏曲等多种艺术形式,是诸多作品的“源头”。如果连这个“母体”和“源头”都保护不了,任凭复制、抄袭、剽窃盛行,何以保护我们的文艺创造力?一个民族文化的创造、更新、提升能力,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息息相关。细化稿酬支付方法,一方面要完善保护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激励机制。我认为,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是“创新”,文艺创作也是“创新”。爱护作者的创作力,保护原创作品,就是保护我们的创新能力。

应该说明的是,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细化标准,既包含对传统出版物网络传播进行付酬的方式,也包含对直接以网络为平台进行文学创作传播的付酬方式。据中国作协统计,全国网络签约作者已突破250万,文学网站日更新突破1.5亿字,通过网络阅读文学作品的网友数量已逾2亿人次,网络小说影响巨大。对广大网络作家群体的获酬方式标准规范化,有助于维护作者的基本权益,从而促进网络文学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曾说:“我国作家艺术家应该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通过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书写和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先觉者”即非人云亦云、唯上唯利;“先行者”勇于创新、敢于探索,每一部新作都力求呈现新内容新思考;“先倡者”不怕争议、内心强大,脚踏实地而开风气之先。只有为那些有志于创新开拓的文艺工作者提供宽容、良好的创作生态环境,文学的先觉、先行、先倡之目标,才会成为可行、可见、可能的现实。

  (光明日报记者 韩寒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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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关键词:网络 付酬 文字作品 文艺创作 稿酬 网站 作家 母体 文学作品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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