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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深圳中院对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法官宣布:李兴华因受贿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以及多家企业干股折合人民币1220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听完宣判后,李兴华情绪未有大的波动,而旁听席上的两名女性家属已经忍不住哭泣起来,李兴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为其子还了多少赌债?
共计1430万元
6日,李兴华身穿黑色外套、黑色西裤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戴着手铐的双手紧握在一起向前来旁听的十余名亲友打招呼。检察机关指控,李兴华找“金主”帮其儿子偿还了1840万元的赌债。法庭上,李兴华辩解,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行贿人叶斌帮其儿子还赌债,是叶斌主动帮忙的。
此外,由于不是自己直接经手,所以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李兴华还怀疑,叶斌在赌博数额上向唐潮(另一行贿人)“报大数”,以获取私利。
深圳中院根据叶斌、唐潮等人的证言以及李兴华本人的供述,确认叶斌帮其儿子李晟偿还的赌债共计人民币1430万元。法院认为,李兴华本人应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收受干股价值多少钱?
折合人民币1220万元
李兴华受贿款大部分来自企业干股。检察机关指控,李兴华收受唐潮和叶斌共同贿送的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折合人民币500万元)等折合人民币达2160万元。
法院认为,李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干股、广东晶湛节能公司33.3333%的干股、广州雅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干股、广州沃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过程中的25%干股、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干股、广州力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20%干股,上述干股共计折合人民币1220万。
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不予支持
李兴华辩护人提出,李兴华“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个人违纪违法问题,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李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兴华已构成受贿罪。李兴华案发前有退赃,且其收受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其本人及家人在案发前并未获得任何分红收益,对此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名下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行贿人邓强现金人民币118万元、李旭亮现金人民币525万元、朱俭现金人民币2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