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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沸沸扬扬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4家影视公司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于正、4家影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电视剧《宫锁连城》要停播,4家影视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另外由于制作侵权电视剧,4家影视公司还可能在业内有一定的名誉损失。
2014年发生的剧本纠纷很多,如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版权纠纷;电视剧《姥爷的抗战》、《我姥爷1945》及编剧鲍光满的版权纠纷;编剧李亚玲与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陈思成剧本纠纷;电影《霸王别姬》编剧芦苇、李碧华版权纠纷;《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纠纷等。
剧本是一剧之本,是电视剧拍摄和取得版权的基础,剧本出了问题,影视公司必然发生重大损失。由于剧本交易的不规范等因素,在目前的影视市场中,发生剧本纠纷的几率仍较大。影视公司应特别注意防范剧本侵权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注意几点问题。一是影视公司应取得编剧或剧本版权人、原有作品版权人的承诺。影视公司应要求其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他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种承诺目前已成为行业惯例,很多影视公司在与编剧等人签订相关协议时都会签订此类条款。只要是亲笔原创,对方一般也会同意签订此类合同条款。如此约定既能在事先给抄袭者一定的震慑,事后也可以追究编剧的责任。在琼瑶与于正案中,如果4家影视公司先行向琼瑶赔偿500万元,一般可以根据与于正签订的合同,要求于正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同时要求对方承诺不会因作品或剧本的使用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版权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版权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此约定的原因在于影视公司与编剧或作者的信息不对称,如果编剧或作者刻意隐瞒版权纠纷或已将版权另行处分给第三方,将可能影响自身版权的行使。
二是要加强对原有作品或剧本的版权审查。影视公司在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或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前,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或剧本的版权权属是否明确,如存在多次交易的,应注意审查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审查相关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等文件的真实性,以保证剧本版权无瑕疵。
如果作品或剧本已登记,可以要求其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版权登记机关一般是省级版权行政部门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如果作品或剧本尚未进行登记,但已发表的,可以要求查看发表原件,查看其与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或网站等发表媒体的相关协议,确认其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其版权或改编权受第三方限制的情形。
另外,很多作者都会使用笔名或网名,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作者身份。如果作品尚未登记也未发表,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写作底稿等材料来证明对方的作者身份。
第三,影视公司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对剧本的质量及原创性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对行业内编剧的情况有所了解,对在编剧圈内信誉不佳的要谨慎合作。
影视公司在剧本创作环节必须严格把关,以降低影视剧拍摄的法律风险。影视界的从业人员都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影视公司和编剧互相尊重,双方都能够尊重知识产权,我国影视业才能更加繁荣。
(作者张春杰 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