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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李媛实习生王伊婷)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即日起至3月15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得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修订稿》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强制收取最低消费价款等欺诈行为。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保障,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提出的退货要求。
同时,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修订稿》中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等。对已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网购商品7天内无条件退货
《修订稿》还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以上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商品,以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交易平台未尽责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销售“三无”商品 至少罚2万
《修订稿》加大了处罚、赔偿力度。经营者因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售的,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违规销售“三无”商品的,处以警告、没收“三无”商品、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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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前,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查看《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ylh4785@sohu.com,或发传真至029-87294498,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