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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 陈先生用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储蓄所存了一笔20万元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储蓄所发现该账户身份信息系伪造遂拒绝支付,陈先生以存款的实际所有人身份将该储蓄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储蓄所向其如数支付存款及利息。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先生诉称,2001年自己打算在银行开通一个活期账户,由于当时自己是军队干部,没有身份证。考虑到各种因素,不愿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于是委托朋友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除了照片外其他信息均不真实,委托朋友持该身份证在某银行储蓄所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之后陈先生将该账户中的20万元取出转为定期,储蓄所给陈先生出具了一张存单。待存单到期后,自己委托朋友去储蓄所取款,储蓄所经核对后发现该账户所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故而拒绝付款。
陈先生认为,虽然自己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开户存款的行为不妥,但储蓄所当时未审查出身份证件的问题,也有一定责任。他是诉争存款的实际所有人,也是储蓄存款合同的真实主体,储蓄所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应当支付自己存款及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储蓄所返还20万元存款及利息。
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该案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