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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杜绝和防范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春节期间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严禁在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公园、核心商贸区、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加油(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以及山林、仓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等消防重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严禁在建筑物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区域抛掷烟花爆竹。
第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过街天桥等人群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机关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政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要带头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各项规定,同时做好邻居及周边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全、节俭、环保、祥和的春节。
第七条 各级城管、公安、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肃查处非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级基层组织,要开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