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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版《旅游条例》3月1日起实施 网售旅游产品需标明服务方
据《青年报》报道,新版《上海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要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明确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亮点一
门票涨价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景区(点)票价上涨饱受诟病,《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解释说,景区(点)涨价,需要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景区(点)醒目的位置公布价格。此外,应当实行一票制,且涨幅不得超过某一范围。
亮点二
临时游玩项目签书面协议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一直备受争议。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规定了“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外,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然而,旅行社反映“协商一致”在具体操作上较难把握。
《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丁伟解释说,出行前,对于自费项目和购物景点,需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此外,对于临时起意的游玩项目,也需要由导游与旅行者签订书面的协议。
亮点三
网购产品标明谁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
针对网络旅游经营包价旅游产品种类多,旅游者不易识别的问题,《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销售旅游产品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属性,以保障旅游者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服务以及选择的旅游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此前,在调研中,各方反映,要求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信用约束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违法旅游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
丁伟解释说,以往游客通过网站购买出行线路,可能并不知道参加的是哪个旅行社的团,3月1日之后,网站上需要明确标注出,实际服务的旅行社是哪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