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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公司状告央视动画侵犯著作权索赔近160万,动画人物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出庭作证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儿子的头大手儿小,爸爸的头小手儿大……”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来自95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也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记忆。最近,有两家公司都说自己拥有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还为此打起了官司。
昨天,这起案子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而这三个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及导演崔世昱也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
从原型创作者转让得到三个人物著作权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这里必须介绍一下,《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由中央电视台和上海科影厂联合制作,在1995年播出后反响强烈,广受好评。时隔18年,2013年11月28日,《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银河剧场》播出,同样广受关注,而这部新片的制作方便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
这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坐不住了。他们声称,自己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及围裙妈妈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后,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未向他们支付报酬,侵害了他们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代理律师介绍,在2012年,一位姓洪的男子从这三名人物的原型创作者刘泽岱这转让获得了著作权,而他们公司就是从洪先生那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
状告央视动画新片侵权 索赔近160万元
昨天,76岁的刘泽岱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说,当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导演崔世昱找到他,委托他担任原型设计,刘泽岱不负所托,创作出这三名动画主角的人物形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为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刘泽岱未收取费用设计了这三个人物,作为制作方的央视只能对95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对三个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律师进一步解释说,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刘泽岱所创造的人物形象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美术作品,中央电视台和刘泽岱对二者享有不同且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刘泽岱作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并可将其许可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提交了16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及央视动画侵权的事实,并就此要求央视动画赔偿一共近160万元。
央视动画
三个人物属集体创作,刘泽岱是否拥有著作权还不一定,已另案起诉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说法遭到了央视动画的否定:“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的创作过程属于集体创作,而非刘泽岱一人之力。”
央视动画的代理律师说,当年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三幅人物平面图,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中央电视台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而央视动画对于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来自于中央电视台。
这位代理律师还特别指出,95版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刘泽岱创作出人物原型后,制作团队进行转面图绘制、人物比例图绘制、形象深化等一系列创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创意概念图的制作。
庭上,央视动画在针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提交的16份证据进行答辩,并强调:“刘泽岱是否拥有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不一定!关于三个人物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已经上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
刘泽岱
情绪激动当庭表示
未曾授权央视动画
央视动画称,刘泽岱在后来也曾签署过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一家2013年6月才成立的新公司,而关键人洪先生偶然得知中央电视台与刘泽岱未签订过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协议,从而故意诱导刘泽岱签下著作权转让合同,目的是通过不劳而获窃取央视动画的劳动成果。
那么,作为人物创作者的刘泽岱,这名曾经参与制作了同样耳熟能详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美术师,他是怎么说的呢?
“2012年,我与洪先生签著作权转让合同,那是我人生第一份合同,我记得很清楚。”在法庭上,老人强调说,关于与央视动画的合同,他未曾授权过。
那么签署的合作书和声明呢?老人表示,他一直是画画的,对于文字的东西,合同之类他并不太懂,“签字的时候是在吃饭,崔世昱也在场,我才签的,这不是我本意。” 刘泽岱情绪有点激动,他说好友崔世昱在场,合同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昨日,滨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葫芦兄弟的“爸爸”
也曾想要回自己的“娃”
昨天,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他介绍,作为一名动画人物的原型人物设计,在创作之初,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可以避免此后的纠纷。
不过,王律师也指出,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原型人物的创作者还是拥有署名权的,这个好比《蒙娜丽莎》的所有者不管是谁,作者永远是达·芬奇。不过,在动画片的创作过程中,一个动画形象的最终成型会经历多个步骤,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容易引发纠纷。
记者也查阅了一下,发现如今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也曾因为著作权的归属引发纠纷。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但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