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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的设置动机是安全,不应装在司机容易忽略的地方……” 昨日,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屈雅君建议,在全省开展对道路交通标识和摄像取证地点的清查,纠正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做法,取缔不合法、不合理的限速和隐藏、半隐蔽、陷阱式的取证手段。
不合理限速和 “陷阱式”取证
仍大量存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然而与新法实施相违的一些做法,仍在省内大量存在。包括不按现行交通法规定擅自制定限制标志并拍摄作为执法依据;未设(或有意隐藏)警示、限速、限制标志的固定摄像头拍摄等。
屈雅君说,新交通法对“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已经做出新规定,然而在很多公路上现行的限速仍实行旧规定。屈雅君举例说,目前部分路段全路限速仍为60公里,10来公里竟然装有四组测速摄像头;新修的318省道,车辆极其稀少,而且根据陕西省相关实施办法,限速应为80公里,但实际限速却为60公里;神舟三路、四路、五路、六路,应为70公里,车辆极其稀少,原限速50公里,现限速60公里,有些不合理。
“沪陕高速公路在河南段限速为120公里,一进入陕西便限速80公里,其依据为何?”屈雅君表示,在这一点上关中环线做得较为规范,限速80公里,在危险地点限速则为60或40公里。
限速摄像头
不应该装在司机易忽略的地方
“限速雷达、摄像头的安装动机应该以安全为出发点,安装在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附近,并依法安装限速警示牌。而不是安装在司机容易忽略的地方。”屈雅君建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规范全省道路的限速。
她还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举行一次有关道路交通执法方面的质询会,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在许多摄像取证路段上
无摄像警示标志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然而在许多安装摄像取证的路段上均无摄像警示标志和相关交通信号(标志)。
“若违法摄像取证,长此下去必然会消减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以及对政府的信任。”屈雅君认为,在公路上安置摄像头本应是以先进技术为手段,是以规范交通秩序、舒缓交通紧张、提高交通安全和运能为目的的一种取证方法和监管方式,摄录像系统成为与执法者利益挂钩的罚款手段,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是一种执法腐败。同时,不合理的、动机不纯的限速,必然增加了单位时间内道路上的车辆,使原本高负荷的道路更加拥挤,也人为增加了尾气排放。
开展全省测速点清查
杜绝违法摄像取证
屈雅君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全省开展对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摄像取证地点的清查。取缔、改正一切不合理、不科学的交通规定和限制,杜绝一切隐蔽、半隐蔽的、陷阱式的取证手段,比如说有意隐藏摄像取证点、无限速警示的摄像取证点;有意选择路广车稀的安全路段作为流动摄像取证点等。而且这些非法获得的所谓“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