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遍三秦大地从三秦游网开始>> | 三秦游首页 | 意见反馈 | 天气预报 | 网站投稿 | 上传图片 | 资源搜索 |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 秦峰)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未标明添加剂名称案件,消费者索十倍赔偿获支持。
今年6月19日,四川小伙小鸣在西安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18元的熟食类食品。细心的小鸣发现该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磷酸盐,磷酸盐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常用的食品级磷酸盐有30多种,而该产品上并没有依法标注磷酸盐的具体名称,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小鸣将经营超市的公司起诉至莲湖法院,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莲湖法院雷丹、詹保余):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表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而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存在磷酸盐这一食品添加剂名称。据此认定本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莲湖法院依法支持了小鸣的诉求。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食品生产者一定要按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并按照规范对食品添加剂予以注明,让老百姓真正拥有“舌尖上的放心”。
三秦游QQ群:
三秦游群①:3532197 (三秦文化综合群)
三秦游群②:24288209
(旅游活动群)
三秦游群③:81817349 (车友、自驾活动群)
三秦游群④:70760386 (年票专属群)
三秦游群⑤:146721821 (旅游咨询群)
三秦游群⑥:82616561 (旅行社合作群)
三秦游群⑦:93966174
(陕西特产供应商合作群)
三秦游群⑧:146722047 (投稿群)
三秦游群⑨:134982308 (摄影作品分享群)
互动平台:
三秦游网站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sanqinyou
三秦游网站腾讯微博:http://t.qq.com/sanqinyou
关注“三秦游”微信公共平台: sanqinyou 用微信,添加朋友,或扫一扫,以下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