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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一对夫妻在婚前有约定,婚后不常同住。婚后,丈夫对这种分居生活越来越不满,近日终于向增城法院起诉离婚,而妻子一方则坚决不同意。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分居一事并非无法解决,不准离婚。
阿军(化名)和阿丽(化名)约8年前结婚,因阿丽在增城工作,双方婚前约定,婚后阿丽不常到阿军家居住。同年,两人的儿子出生,阿丽遂返回单位上班,由阿军带着孩子在自家居住,妻子只是逢年过节回家与家人团聚。
阿军对这种生活越来越不能忍受,认为阿丽无家庭观念,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阿丽则认为阿军违背了双方在婚前的约定。双方常因此发生争执,不久阿军以双方无感情基础、长期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近日,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阿军与阿丽分居两地是因生活地点不同,双方并非感情不和,故阿军以双方分居三年为由主张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因生活地点的选择不同,发生隔阂并滋生矛盾,但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双方应加强沟通,反省各自不足之处,消除隔阂。
阿丽亦表示对阿军仍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只要阿军放弃离婚之念,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最终法院未准许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