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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宝鸡讯(记者 鲁鹏飞)“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分别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制度。” 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宝鸡市自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调解。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和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制度
宝鸡市出台的《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综治、卫生、司法、公安、财政和信访部门在内,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暂行办法》指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处置医疗纠纷;向患方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回访协议履行情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还要求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医疗纠纷的赔付,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医疗机构筹集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并制定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定,规范管理使用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
《暂行办法》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索赔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提供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同时,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采用合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恐吓、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不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不得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不得破坏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等财产或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不得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西部网记者了解到,宝鸡市出台的《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已于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聘任单位撤换,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