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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曾在银行信用卡中心上班的工作便利,以提升信用卡额度或办理无息的信用卡为幌子,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以后,想方设法激活信用卡,私改密码,然后疯狂取款、消费、刷POS机套现,短短四个月不到的时间里透支21万余元,并挥霍一空。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袁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袁某某现年24岁,自2013年1月4日起被劳务派遣在宝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了四个月,2013年5月8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袁某某给他人办理过信用卡。在2013年的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袁某某分别找到通过其办理信用卡的黄某、赵某、王某,提出可以办理更高额度的信用卡或者办理无息信用卡。
黄某等人相信后主动将信用卡交给袁某某,袁某某拿到信用卡以后借故自己手机没电要给领导汇报而使用了黄某等人的手机,故意瞒着黄某等人给信用卡发卡银行打电话激活信用卡、更改只有自己知道的密码、更改银行电子账单邮寄联系方式,以便于自己刷卡不让持卡人发觉。
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袁某某分别骗取黄某等三人四张信用卡,通过取现、消费、刷POS机套现等方式透支共计212316.02元,并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利息、超限费等。当黄某等人发现信用卡大额透支以后,遂报警,后民警将袁某某抓获。
在法庭上,袁某某承认黄某等人的信用卡确系其透支,透支总额也予以认可,但袁某某称持卡人主动将卡给其使用,其准备还款但还没有来得及还就被抓获,所以其不构成犯罪,当审判人员问其刷POS机套取的大量钱财去向时,袁某某只说还账了,对短短几个月如何挥霍21万元的具体问题拒不回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袁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或办理无息信用卡为由拿到持卡人的信用卡以后,激活信用卡、私设密码,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取现、套现、消费共透支二十余万元,所透支钱款被其挥霍一空,至今未向银行还款,因为袁某某透支以后不能还款,致使信用卡产生大量的滞纳金、利息、超限费,不但没有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反而严重影响了持卡人在银行的资信信用,被告人袁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回部分赃款,根据法律规定,袁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