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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醉驾撞坏路边灯柱,还阻碍到场交警执行职务,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8个月执行拘役7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与朋友吃完饭,醉酒后驾驶小汽车至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四季食府对开路段时,碰撞路边灯柱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及路灯损坏的后果。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群推拉、殴打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胡某生,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随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群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m g/100m l;被害人胡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群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