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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胶州的王女士经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了潘先生。首次见面后,王女士对对方产生好感。后来,一个自称是潘先生的人,通过微信加王女士为好友。通过微信聊天,王女士跟这位“潘先生”聊得火热。
交往没多久,微信上的这位潘先生便以送礼、还贷、发生交通事故、交房租、还前女友钱等理由,在一个月内先后11次向王女士借款92100元。每次借款时,潘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当面借款,而是由王某某“转交”给他。后来,王女士感觉蹊跷,便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了解到,在首次见面后,潘先生便没有再跟王女士联系。媒人王某某却以潘先生的名义申请了一个微信号,并冒用潘先生的名义和王女士联系。这92100元钱,也都是王某某骗取的。
2014年10月13日,胶州检察院向胶州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向王女士退赔所有案款,王女士表示对其予以谅解。胶州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