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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关于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有关要求,切实推动法治财政建设。近日,兴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6个方面30条具体内容,严格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单位财务不得按业务分工实行分口管理。要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设,财务“日清月结”、依法公开。
二是在规范财务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国有资产要依法设置资产账簿,严禁账外管理。机构设置、编制审批要严格控制,做到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各部门的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必须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严禁以各种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是在强化预算管理方面。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招拍挂程序,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出让收入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要强化预算约束和预算绩效管理,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制定部门预算编制标准及要求,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特别是“三公”经费的追加。要严格BT、BOT类项目及垫资工程控制管理,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四是在严格支出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要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全面推行电子化政府集中采购,推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严格津补贴发放和各项考核达标评比活动经费支出。
五是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保障方式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拨付要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全程审查和审计监督。
六是在落实部门职责方面。规定要求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严肃处理移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