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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旅游部门发布寒假、春节旅游消费提示

2015-1-28 23:28:00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自助游是探险不是去冒险

 

 

 

 

  寒假、春节假期将至,很多家长在为孩子筹划假期旅行。1月26日,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旅游质监所”)发布旅游出行提示,提醒家长、市民出游注意安全。

  “冬令营”慎选外地组织者

  案例:2014年12月20日,王女士反映,其女儿在长沙某中学就读,学校组织赴澳洲的游学冬令营,承办活动的公司不是长沙本地旅行社,联系人是某集团公司的项目顾问,几千元报名费是直接付款到联系人的银行卡上,收款后也没开具任何收款凭据,只以手机短信予以确认。

  旅游质监所提醒:学生家长应慎重选择外地旅游经营单位或代办机构在长组织的冬令营或游学活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验 “一照、一证”,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需有《旅行社委托代理备案证明》,还要查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出境旅游要看《旅游业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样。此外,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作为凭证。

  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局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也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合同相对人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自助游难受法律保护

  案例:2014年8月20日,长沙的李女士带着儿子,参加了长沙某户外体育用品店户外俱乐部赴湖南湘西某峡谷的活动,该峡谷目前属于未开发的旅游点。此次活动仅通过网络报名参加,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组织者向每人收取了800元费用,没有开具发票和收费凭据。在峡谷活动时,有一个跳跃水潭的项目,李女士跳下水潭时摔伤,难以维权。

  旅游质监所提醒:目前尚无法律对自助游活动进行规范,法律也没有设定相应的义务对发起人进行约束。从本质上说,自助游的性质是情谊行为,不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因此,在自助游活动中,即使发生不幸事件造成了严重损失,除非侵权人有严重过错,否则组织者可以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而不承担责任。

  总之,自助游是去探险,而不是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广大自助游爱好者在满足兴趣的前提下不能只看见户外活动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建议出行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购买保险,做好安全防护,合理安排路线,安排意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旅游团购维权很困难

  案例:2014年9月14日,张女士及家人在网上团购了赴浏阳某风景区的一日游活动。在景区内因路面湿滑摔倒导致左腿骨折。活动是通过网上团购参加,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旅游质监所提醒:近年来,旅游团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已经在旅游市场上火爆起来,随之而来的投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团购的团友在实际的旅游行程中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只是凭着一串电子码,证明自己付过款购买了网站上的服务。其实,团购网站并不是为你提供旅游业务的合同相对方,因为旅游业务的经营必须取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而这样的团购网站是没有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所以,像上面案例中的旅游团购,没有开据发票,也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或其他的相关材料,旅游者投诉起来很难拿得出有效证据,维权可谓非常困难。 

  不管旅游业务经营以怎样的销售模式出现,包括通过网络或者QQ群等购买旅游产品,都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约定住宿、车辆、用餐等标准,注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游者最好在旅行社服务网点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如确需对方上门服务,应要求工作人员携带旅行社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支付旅游费用后,旅游者应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并妥善保存。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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