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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首次曝光邓丽君百幅早期照片和7段情史的《邓丽君全传》引发侵权纠纷,今天二审在二中院开庭。上诉方出版社律师认为,该书与10年前出版的另一本邓家授权出版的《邓丽君私家相册》大体一致,不存在侵权。
今天开庭时,邓丽君的兄长邓长富并未出庭。去年邓长富以侵犯邓丽君名誉权为由,将《邓丽君全传》的出版商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1万元,并销毁已发行图书。《邓丽君全传》号称首次曝光邓丽君早期照片,以及首次披露邓丽君生前7段“情史”。
一审时,邓长富亲自出庭称,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邓丽君全传》,在封面、书脊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邓丽君姓名,封面、扉页和内页整幅突出使用邓丽君照片500幅,擅自披露其隐私,侵害了邓丽君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51万元损失。
出版社则辩称,出版社取得了邓家、邓丽君基金会和版权作者的相应授权,不构成侵权。其律师称,《邓丽君全传》是2004年出版的《邓丽君私家相册》一书的再版,两书的章节与内容大体一致。
后一审法院判令出版社向邓某书面致歉,赔偿12万元经济损失。出版社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出版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仍然是,其取得了邓家、邓丽君基金会和版权作者的相应授权,并没有对邓丽君有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或事实,不存在对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被上诉人没有财产性损失的法律依据,没有精神性损害证据。
法院查明,2003年6月16日,案外人师某与财团法人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签订《出版发行合约》。师某以此授权编著了《邓丽君画传》和《邓丽君私家相册》。之后师某、楼某又出版了涉案图书《邓丽君全传》。
上诉人的律师坚持认为,涉案书《邓丽君全传》和2004年的《邓丽君私家相册》仅在图片排列、内容上有所不同。“首次曝光只是宣传性用语,其实并不是首次。”
邓长富的律师则认为,2003年的合约中已经载明,不得将邓家人提供的邓丽君相片使用于非《邓丽君画传》以及《邓丽君私家相册》之外的图书。因此《邓丽君全传》未经授权,存在侵权事实。从始至终,出版社以及师某在出版《邓丽君全传》时,都未和邓家人打过招呼。书上的邓丽君签名是假的,还有22处索引等内容也是错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