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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决定在前一阶段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吃空饷”问题进行清理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吃空饷”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6种情形属于个人“吃空饷”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次集中治理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根据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发现“吃空饷”如何处理?
据介绍,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