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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樊洁 张永鹏 记者 陈奋翔)在加油站加油时,应该停车熄火,这本应是每一位司机必须知晓的安全常识,但三原男子张涛在加油站加油时非但不遵守这一规定,反而在加油员的好心提醒下大动肝火动刀致其重伤,在逃跑后竟又再次犯罪。1月19日,张涛被三原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另案被判之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涛驾驶小轿车,车上载有林旭(在逃)、秦龙(在逃)两人,在三原县一加油站加油时,因加油员贾红提醒其车未熄火,有安全隐患而发生口角,继而三人下车对贾红进行殴打。在受害人逃跑后又驾车将其追上,被告人张涛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连刺受害人三刀,致受害人右腹部、左股部、胸部严重受伤,后三人驾车逃跑。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红伤情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而后,被告人张涛在逃往兰州市后因再次盗窃于2014年8月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4日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押解回三原县看守所羁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涛的家属与受害人贾红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涛因发生口角而殴打、刺伤受害人,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属于主犯。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