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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000万开房信息”在网上泄露后,只有一个人“较了真”。
上海人王金龙下载了网上流传的文件包,结果发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和开房时间等信息均在其中。
2013年底,王金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了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汉庭酒店),他认为这些泄露的信息源自2012年底他入住了广州和深圳的两家汉庭酒店。
王金龙向法院提起了8项主张,包括要求汉庭酒店在自己和合作伙伴的服务器上删除开房信息,在各大搜索引擎中删除“2000万开房信息”的链接,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2014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王金龙败诉。“原告只知道网上有铺天盖地的自己的信息,但不知道是谁明确泄露了这些信息。”曾介入此案的律师、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告诉记者。
举证难是信息泄露维权者的普遍难题,“侵权诉讼需要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这个比较有难度。”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高额的维权成本与不成比例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造成维权者动力不足,甚至被专家认为“民事诉讼并非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
泄露者的唯一性
王金龙输在了哪?
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3日,王金龙入住广州汉庭酒店的住宿登记单上,写明的到店时间是2012-12-03 12:16。12月5日,王金龙又入住了一家深圳市汉庭酒店,其住宿登记单上的到店时间为2012-12-05 14:22。
法院审理认为,网上流传的“2000万开房信息”中的信息与酒店管理系统和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所涉及的王金龙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生日信息一致,但住址、手机号,尤其是开房(入住)时间不一致。
网上泄露信息中的开房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02时18分45秒,这与上述汉庭酒店留存的王金龙到店时间不符。
王金龙认为这些信息属于汉庭酒店控制,存在更改的可能,但被法院认为这个“猜测性抗辩”没有证据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因此认为,王金龙被泄露的信息,其扩散渠道不具有单一性和唯一性,难以仅凭部分信息的一致判断网上流传的信息就是汉庭酒店留存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初步的证据,即他是通过汉庭酒店的官方订房系统入住,并且没有其他渠道泄露自己的信息,但因为与酒店提供的入住时间不完全一致而没有实现诉请。”商建刚告诉记者。
在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中,败诉的不只王金龙。2014年2月3日,天津市民刘敏(化名)在“天猫”上购买了一张2月28日由天津至西安的天津航空公司机票。
但在2月27日,刘敏收到了一条航班取消的短信,拨打短信中的咨询电话后,刘敏觉得对方向其索要账号存在蹊跷,此后经过核实,航班并未取消。
此后,刘敏将天津航空和淘宝公司起诉到了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认为只有两名被告知道其隐私信息,并险些造成自己被诈骗。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2.9元。
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刘敏的请求。理由是刘敏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且两名被告并不是掌握刘敏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
天津航空提交了一份中国民用航空局第214号令,指出其是通过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订票服务。
一审法院还认为,发送航班取消短信的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破以前,法院不能确定是两名被告泄露了刘敏的个人信息。
2014年9月,深圳市民孟超(化名)在与深圳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中终审败诉。
事情的缘由是2012年3月,孟超曾向深圳市110报警,称自己接到了冒充燃气公司推销燃气警报器的诈骗电话,并发现了对方的地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将警情指派给西乡派出所。
二审判决书显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未发现异常情况,后将处警信息反馈给了110报警平台。
但半个月后, 20多个人把孟超堵在公司,“恐吓威逼原告”,后来,孟超与对方签署了一份协议,并转账给对方6000元,“赔偿因其报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审判决书显示,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孟超没有举证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存在泄漏其信息的行为,而深圳市公安局提交的《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出警经过》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可证明深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姜涛报警及处置等均符合其工作规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引入隐私权保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所以仍然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而且法院也没有明确规定原告证据的证明力要达到什么水平。”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告诉记者。
“是否可以考虑在此类案件中,将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需要证明原告的个人信息不是其泄露的,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记者。
维权成本与收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效果有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记者。
2009年,其曾参与主持一项4城市调研。结果发现,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被犯罪分子侵害的被调查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
这些人中,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
四川省乐山市的一名小学职员李枚加2013年起诉了中国电信乐山分公司。起因是他购买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后,收到了电信发送的28条商业广告短信,李枚加认为这些“垃圾短信”侵害了他的隐私权、财产权、健康权。
2014年6月,案件在乐山市中院终审。侵犯隐私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法院认为电信公司侵害了李枚加的个人生活宁静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
案件的“奇葩”之处在于,李枚加除了要求电信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之外,还要求其赔偿1分钱。
这1分钱被“掰成两半”:0.5分是侵犯财产权赔偿,0.5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其财产权被侵犯的主张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李枚加上诉后只要求了0.5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两审法院均只判决电信公司停止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
蒋娟(化名)也面临赔偿难题。2006年,她曾在北京市肛肠医院治疗,但在2012年,她发现网上有人出售含有她部分病历信息的光盘。在破案并删除了相关信息后,蒋娟开始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
蒋娟要求医院赔偿她10万元精神损失,以弥补其“哺乳期突然断奶、失眠、记忆力下降、脾气暴躁”,但医院方面认为自己只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提出赔偿1万元。
诉诸法庭后,2014年9月,终审法院判决北京市肛肠医院赔偿蒋娟1.2万元,并由蒋娟负担800元二审诉讼费。
“这类诉讼中,很多人认为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赔钱。”商建刚告诉记者。
“原告是个人,被告则是企业,甚至是一些大企业,双方的诉讼能力不对等,甚至原告都请不起律师,导致大部分诉讼都是一些公益诉讼。”商建刚说。
“泄露一条信息,很难估量究竟给被泄漏者带来什么影响,造成赔偿标准的不确定。”吕艳滨说。
吕艳滨认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应该加强执法,行政机关有能力调取一些证据。一些企业如果泄露了个人信息,哪怕构不成犯罪,也应该进行高额处罚”。(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