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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抬头见雾霾,低眼遇浮尘——雾霾“模式”已成为国人最不喜的一种环境状态。
习近平曾说过,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幸福感”。
如何遇见每天清晨的第一眼“幸福”?当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提出时,从“雾霾”中突围就成了全民的呼声,清新空气任呼吸也成了各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最终目标。
朝着这一目标,陕西亦出台了《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速度”。
A 一年一小考五年一大考《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省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来制定。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办法》规定了两种考核方式:
一、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考核。
二、终期考核,是指2018年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整体落实《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这意味着每年我省各市(区)将面临一次空气质量考核,持续五年,直至最终的“大考”。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以及核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须要拧死污染空气质量的“闸门”,制订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B 三大考核内容严防严控《办法》规定,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每项指标的考核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每年下达的考核目标来执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省政府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为考核依据。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等5项指标。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等3项指标。
百分制一票否决制《办法》规定,在年度考核中,将采用评分法,实行百分制。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值最重,为55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30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15分。
考核中,依据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考核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为未通过;同时采用评分法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联防联控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C 考核优秀奖励不合格约谈《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反馈考核意见,明确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办法》还规定,对60分以下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而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将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年度自查报告报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还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如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报记者 汪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