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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男子周某借用他人名义,先后骗贷80余万,其中75万元贷款到期未还。绥德县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予以刑事拘留。
75万元贷款逾期 催收无果
据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薛斌介绍,去年10月5日,绥德农村商业银行人员报案,称在贷款排查及清收过程中,银行发现周某共贷款四笔,其中三笔本金75万元逾期未还,多次催收无果,经侦大队立即进行侦查。
民警调查了解到,绥德33岁的周某平时居住在榆林市。在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他借用他人名义,骗取绥德农商银行三个网点的4笔贷款,共计80余万元。周某将贷款转变用途,由本人支配使用,除其中一笔10万元贷款未到期外,其余三笔共计7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警方称,周某通过虚假手段,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所以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周某借用他人的名义贷款,名义借款人要负民事责任的,如果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也必然为被告,需要付出代价。周某的行为极大地损伤了绥德农商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信贷资金损失,涉嫌骗取银行贷款。
1月4日,绥德县警方以周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对此立案侦查,将周某抓获并予以刑拘。
“名义借款人问题”的危害大
类似周某行为的情况,在榆林并不鲜见。昨日,一位银行业人士介绍,此案中的“名义借款人问题”,是指在银行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中,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借款人并非实际使用贷款人。有的名义借款人对借款不知情,有的是明知他人借自己名义贷款。经常会出现实际使用人逃贷,以至于追缴不到按揭欠款的情况,所以,名义借款人问题的危害性大,出了问题,银行只能向名义借款人追讨。所以,不要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贷款,一旦出现问题,作为名义借款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名义借款人问题危害很大,首先是法律主体错位,易造成实际借款人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名义借款人成为“替罪羊”。此外,削弱了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信用体系的效用,助长了不良信用记录者的违规意识。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间会产生纠纷,使原本简单的借贷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形成“案中案”,清偿责任很难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