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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巨大的摩擦力产生火花,油箱瞬间起火,驾驶人被起火的摩托车烧死。家属以车辆产品有缺陷将摩托车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获赔5万元。近日,该案已履行完毕。
2012年3月13日19时许,阎良区关山镇村民丁某超速驾驶刚刚购买的摩托车出行,在拐过一处公路转弯后,车辆并未减速。因前方出现路人,丁某刹车不及,其所驾摩托车在倒地后向前滑行18米,巨大的摩擦力产生火花,油箱瞬间起火,丁某被起火的摩托车烧死。201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认定:丁某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27日,深陷丧子之痛的丁某父母以车辆产品有缺陷将摩托车生产厂家诉至阎良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73960元。
阎良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的死亡主要系其违法驾驶所致。但考虑到该摩托车的浮子室平衡管在事发时有燃油流出,这种情况的存在十分危险,且丁某的死亡亦与高温损伤有关。故此,摩托厂家应适当予以补偿,遂判决:摩托厂家补偿丁某父母50000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2014年5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摩托厂家给予死者亲属适当补偿及补偿数额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法官提醒,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不仅威胁他人安全,对自身安全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希望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守法出行,安全驾驶,经常检修机动车辆,避免悲剧发生。
本报记者 谢斌实习生 李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