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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村务管理办法,要求公开涉及村民利益收支。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记者今天(9月26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和陕西省民政厅联合召开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经陕西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要求,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况予以公开。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说,《办法》明确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办法细化夯实了乡(镇)政府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具体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办法规定了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以及时间要求,凡涉及村民利益、村民关心的事项都应及时予以公开。
同时,《办法》还细化了村务公开的考核奖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务公开实施情况列入对村民委员会考核评价内容,对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明确,增加了处理方式,即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鲁锋介绍,新出台的《办法》,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以解决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明确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强化了基层政府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检查指导责任,完善了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和保障陕西全省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规章。
根据《办法》要求,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村民会议、村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等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况予以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其他村务决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其他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等违反村务公开的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