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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3日凌晨,不惑之年的李风饮酒后翻墙到同村居住的受害人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卧室门打开并实施强奸,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将李某某惊醒,遭到李某某的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李某某将李风的舌头咬掉一截,李风疼痛难忍挣脱后,迅速逃离现场。
因是同一村居住,且李风做贼心虚,就连夜离家出逃了。被害人李某某找到其父亲哭诉了刚才发生的事,但只看到了背影,其它的什么也没看清。根据女儿所说的大致样貌,李父怀疑是本村李风所为。由于嫌疑人被咬掉了一节舌头,非常容易证实,第二天,李父就借故去李风家探听,但李风不在家,李父随即便报了警。
迫于压力李风于2010年9月7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4年1月10日再次到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风趁被害人熟睡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风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李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李风再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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