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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榆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决有期徒刑8年,各处没收财产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榆阳区徐庄则村通过村民大会决定,与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该村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的25.5亩村民住宅项目。但时任徐庄则村村支书徐某某和村主任徐某某不同意该合作项目,并拒绝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同年3月份,房地产公司项目的实际出资人高某和赵某与他俩约见协商,徐某某提出其与徐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并索要好处费,经双方协商,高某、赵某答应给他俩好处费各30万元,二人答应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同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庄则村签订了合作修建商住楼合同书,徐某某和徐某某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徐某某、徐某某分别将所受贿款用于购买车辆和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该村委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