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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省将正式实施《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今后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十种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资质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已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期限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或未整改存在的问题隐患,或再次发生列入“黑名单”条件规定的情形的。
上榜单位用地审批受限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期间,必须每季度向所在监管网格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同时,所在监管网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抽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还将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
省安委会将“黑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对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类评优中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在一年期限内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且再未发生列入“黑名单”条件规定情形的,“黑名单”期限结束后,由所在监管网格安全生产委员会报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