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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报道胡女士为了房产起诉两位香港前同事一事,胡女士三人共同登记的房屋是其借名购买,房屋应属自己所有一事,而另外两人则表示胡女士是在说谎,房屋应属共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
2002年1月6日,胡女士、徐先生、陈先生与北京辰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同时,胡女士与徐先生、陈先生签署承诺书,声明由胡女士占33%份额,徐先生占50%份额,陈先生占17%份额。后胡女士以徐先生、陈先生对房屋没有实际出资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确认为自己独有。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胡女士要求确认房屋为自己独有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2014年7月29日二审开庭时,胡女士提出,徐、陈二人是其在香港工作时的同事。因增加名义购房人可快速办理银行贷款,所以她以三人名义代签合同、交纳了房款。她称,徐、陈二人没有出资,房屋应属自己独有。
徐先生和陈先生则认为,三人关于房屋的权属情况,签订过一个声明书确认该房屋按份共有,该声明书被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为有效协议,本案房屋权属应当根据声明书的内容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胡女士要求确认归其独有,应当由胡女士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其当年借名买房之必要性。胡女士未能向法院对当年借名买房行为之必要性提供合理解释,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