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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3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对5名原为厅局级领导和8名原为县处级领导的罪犯重新收监,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40名罪犯已监督收监。
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对全省“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执行罪犯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了重新体检,对经医院诊断并经法医审核后认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40名罪犯已监督收监,其中包括5名原为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为县处级的罪犯。
西安市检察院会同沙坡地区检察院在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因受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核查中,发现其保外就医期限已过但未被及时收监的情况后,立即建议监狱部门对其收监执行。安康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紫阳县法院在2011年至2013年审判的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3起贪贿犯罪在作出有罪判决后,均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后,遂对3案细致核查并查明了紫阳县法院在对罪犯任某某、李某某的判决中未明确刑期的起止时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规范要求以及3罪犯病情未达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后及时向紫阳县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并监督对3名罪犯依法收监。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还发现了个别存在以假立功减刑、严重违反规定保外就医等案件线索,这些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