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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了“极品香米”,消费者认为“极品”二字存在欺诈行为,便将超市告上法院。超市认为不存在欺诈,而且此字也不是他们写上去的。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3倍赔偿!
买了“极品”香米告超市
昨天,打假人孙安民向记者出示了他近日领回的碑林区法院的判决书。孙安民说,他之前在沃尔玛超市买了4袋5公斤装“极品香米”,花了179.6元,后来在食用中发现,质量与包装上的宣传不符。
“我调查发现,产品没有‘极品’这一说,国家工商总局曾多次下发文件,禁止使用‘极品’字样。”孙安民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遏制欺诈经营行为,他一纸诉状将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告上碑林区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赔偿。
“我只告了超市,没有告生产厂家,因为厂家在宁夏。虽然极品二字是厂家打上去的字,但是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卖厂家的东西,却把关不严。”孙安民说。
超市辩称不存在欺诈
记者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他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据了解,根据加工深度的不同,我国将各类大米分为四个等级:特等米、标准一等米、标准二等米、标准三等米。
法院判超市退款并3倍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对销售的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和相应赔偿责任。
碑林区法院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有“极品香米”字样,小票上也标注“极品香米”。而“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退还孙安民购香米货款179.6元,赔偿538.8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