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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职工妊娠期劳动权利:单位不能随意调换岗位

2014-9-13 9:40:00  来源:华商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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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讯 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赶紧告知公司,结果第二天就被公司辞退。后来,女子向雁塔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做出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8919.6元。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哪些权利,与公司之间出现争议,如何调节?9月12日,华商网采访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就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劳动权利进行法律解读。

  新闻回顾

  6月23日,华商网报道了女职工小陆与西安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入职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随后便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称小陆不能胜任数据业务部业务经理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详细】

  无独有偶,5月下旬,孕妇王女士前一天给公司说自己怀孕,第二天就收到公司辞退的消息。后来,王女士向雁塔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8月30日,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与孕妇王女士的劳动合同,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对方赔偿金并补齐和补发工资差额,共计8919.6元。【详细】

  有劳动事实即使未签合同也应缴保险发工资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9月12日,华商网就此采访了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魏俊江。魏俊江先就王女士被用人单位辞退一案进行案例分析。

  经劳动仲裁委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女士于2014年3月10日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与申请人王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魏俊江表示在此案中,王女士虽然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公司有劳动事实,应缴纳保险、发放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给申请人王女士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其理应依法予以补缴。

  单位不能随意调换怀孕女职工岗位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哪些权利?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魏俊江解释到,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也可以主动提出调换岗位,双方达成一致时,方可调岗。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闲时间。

  魏俊江称用人单位除了不能随意调换女职工岗位,也不能因女职工怀孕随意降低其工资,应按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工资进行支付,除非与女职工协调好更换岗位,可以进行岗位工资调整。

  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享有的权利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岗位应先调岗

  在小陆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在得知小陆怀孕后,称小陆不能胜任数据业务部业务经理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魏俊江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对招聘岗位进行描述,提出工作强度问题,并在试用期合同中写明。如果在招聘时认为小陆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应提前告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岗位,应先进行调岗,调岗后还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在得知小陆怀孕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不代表拥有了铁饭碗、金钟罩。” 魏俊江说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后频繁出现迟到早退等现象,不遵守公司的规定。即使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魏俊江表示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好双方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属注册地或者劳动关系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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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与公司之间出现争议,如何调节?魏俊江在此为女职工进行支招。

  支招一: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上岗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事实劳动关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代价。

  支招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支招三:签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编辑:雯雯


编辑:秦人
关键词:岗位 职工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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