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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罗沙 黄安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决定表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此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说明时说,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各级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达到12464件、5158件和24843件,二审案件分别达到14934件、5708件和29836件。
根据决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决定同时指出,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件非常可喜可贺的事情,它能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审判标准不一的问题,还能集中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人员素质。同时,这也代表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民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