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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控散装汽油购买销售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我市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制造事端,现就严格限制散装汽油购买和销售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散装购买汽油,应当履行以下手续,并妥善保管,安全使用,严防丢失、被盗:
1.单位需要散装购买汽油的,由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2.个人需要散装购买汽油的,购买人持本人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到现住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3.使用金属器具盛装。
二、加油站和加油员对散装购买汽油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购买人(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查验完备后方可加油,并监督加油全过程。
三、对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油站、加油员未履行有关手续散装销售汽油的,由公安机关列为治安隐患,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规定严肃查处;对因未履行有关手续散装销售汽油而致不法分子用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公安、商务、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严控散装购买、销售汽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向当地公安、商务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有关规定散装购买、销售汽油的行为,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商务局
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