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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西安长安区,鄢女士在家中拍下孕期照片留念,宝宝的预产期在8月30日记者张喆摄
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第二次修改(以下简称“征求意见二稿”),又与公众见面了。对于条款拟定的关于生一孩和二孩的婚产假如何理解,省法制办工作人员昨日向记者专门作了说明。
意见稿拟规定卫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处分
相比第一次公布的意见稿(详见本报7月16日A02版),征求意见二稿新增了卫计部门法律责任,拟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依然拟规定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但删除了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参加医保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可以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内容。
征求意见二稿还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机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因违法生育被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的相关内容。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已对行政机关人员违法生育的处分进行了规定,此处不再重复。
意见稿若通过生育一孩有望多休18天产假
征求意见二稿在婚产假的规定上和第一次没有变化,但究竟如何理解其中对于生育一孩和二孩婚产假的规定?据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规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视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视为晚育。
目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此前提下,我省现行人口计生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30天产假。但生育第2个孩子的没有增加产假的规定条款。
而征求意见二稿拟规定,实行晚育(专指24周岁以上生育一孩的已婚妇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30天产假;若28周岁以上已婚妇女合法生育二胎的,也增加30天晚育假,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另外还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3天婚假;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3天产假。
而对难产、多胞胎生育及流产等,征求意见二稿并未做出调整规定。(记者陈琳 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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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条例:
情况1.小李25岁时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产假98+15+30天=143天。
情况2.小李29岁时合法生育二胎,只能享受法定的98天产假。
根据“征求意见二稿”:
情况1.小李25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还参加过孕前检查,可累计休98+30+30+3=161天,相当于可以休5个多月的产假,比现行的规定可多休18天假。
情况2.小李29岁时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参加过孕前检查,可累计休98+30+3=131天,比现行条例规定的可多休33天假。
>>请您提意见
如果您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什么意见,可于8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
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10006
传真:8729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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