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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到风景区游玩,在喂食逗玩猕猴时竟被一壮硕猕猴踹倒摔伤,造成10级伤残。对此意外,究竟是景区的责任还是游客自身的责任?景区该不该赔偿游客的损失?
身边的事儿
不久前,孙某陪朋友购买门票后,到济源市五龙口景区游玩。几个人在猴区喂食逗玩猕猴时,孙某因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离猴群太近,不慎竟被一壮硕猕猴踹了一脚。孙某被踹得从台阶上摔下,造成左大
臂肱骨撕脱性骨折。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
事后,孙某要求景区赔偿。景区却认为,景区在猕猴喂食区设置有警示标牌,要求游客注意喂食要领,注意安全,孙某受伤是自己没注意造成的,景区不应承担责任。
因协商未果,孙某遂将景区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管理局进行赔偿。
结果
近日,济源市法院经过审理,判令景区管理局赔付孙某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万余元。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类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景区不能证明系孙某故意挑逗猕猴受伤,也未能证明孙某在喂食猕猴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虽然景区设有警示标牌,但并不能免除景区管理局的法定赔偿责任,景区管理局应当对孙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聂学强通讯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