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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保护古老文明 建设时代长城

2014-8-7 14:58:00  来源:榆林日报  进入论坛

爱我中华修我长城

——榆林长城遗存简介

五里墩墩台合影

2014千名学子长城保护宣传大型徒步活动·陕西定边

  榆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最北部,东临黄河与山西相望,西连宁夏、甘肃,北邻内蒙古,南接本省延安市。黄河沿东界南下,流经270公里。

  榆林历史悠久,早在3 .5万年以前,曾是“河套人”生息繁衍之地。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4300年)至夏代初(距今4000年),华夏先祖在石峁(今神木县高家堡镇石峁村)建超过4平方公里的超大型史前石城,为中华文明起源提供了全新的资料,其遗址以“中国文明的前夜”,入选2012 年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商代为游牧部族鬼方栖居地。西周至春秋初,境内先后被严狁、翟人等游牧民族占据。春秋时期归晋国,秦统一后分属上郡肤施县、九原郡。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境内设龟兹属国都尉治所(今榆林城北古城滩)。 三国至西晋,本境为羌胡占据。东晋前凉太元初(324年),南匈奴刘卫辰始建代来城(今榆阳区巴拉素镇西南);义熙三年(407年)赫连勃勃建立大夏国,筑大夏国都城统万城(今靖边县白城子村),本境属大夏。南北朝时期,北魏先后设统万镇、夏州(治所统万城)。唐贞观二年(628年),榆林境内分属夏、绥、银州。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银、夏、绥州归宋,隶属陕西路。宋宝元元年(1038年),李元昊在兴庆府(今银川市)称帝,建西夏国,本境属西夏的夏州、绥州、银州领地。元代,实行省、路(府)、州、县建置,榆林境内长城以南属陕西行中书省延安路绥德州米脂县,长城以北为蒙古游牧地。明成化七年(1471 年)都御史王锐建置榆林卫,成化九年(1473 年)都御史余子俊,将延绥镇治由绥德移驻于榆林城,延绥镇因此也称“榆林镇”,管辖长城沿线36 营堡,榆林遂成为明王朝九边重镇之一。在余子俊的励精图治下,蒙汉20年无战事。清雍正九年(1731 年)裁榆林卫改置榆林府。

  悠久的历史孕育了灿烂的文化,也留下了珍贵而又丰富的文物遗存。榆林市有陕西省发现最早的新石器时期古城堡神木石峁遗址,有世界上第一条“高速公路”秦直道,有世界上唯一的匈奴族大夏国都靖边统万城遗址,有西北地区最大的道教古建筑群佳县白云山道观,有被誉为“塞上碑林”的榆林红石峡,有长城线上最大的被称为万里长城第一台的榆林镇北台,有中共中央转战陕北时期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住过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米脂杨家沟革命旧址,有被毛主席誉为“陕人的骄傲”米脂闯王李自成行宫,有被毛泽东、周恩来誉为世界上最小的司令部的佳县朱官寨革命旧址,以及绥德秦始皇长子扶苏、大将蒙恬墓,佘太君与杨继业招亲的府谷七星庙,杨家将生活战斗过的神木杨家城。此外,还有全省出土数量最多、最具研究价值的陕北汉代画像石。

  榆林长城基本情况

府谷新民镇敌楼

款贡城

神木大柏堡烽火台

神木大柏堡土墙体

  榆林历代为边关要地,修筑长城阻扰了外族的入侵,又在长城开设互市,成为民族友谊的纽带。榆林境内主要在北六县遗存有战国秦长城、战国魏长城、隋长城和明长城。长城的附属设施如沿线构筑的36营堡及墩台、障城、烽火台、护城壕、绊马坑,还有榆林红石峡,其凿壁为墙,都属于长城范畴。

  一、建筑年代与修筑长度

  (一)战国秦长城:据汉·司马迁《史记·匈奴列传》载:“ 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由此可知,该段长城正是战国时期,秦为防林胡等部族的侵扰而修建的。榆林境内经过了神木、榆阳、横山、靖边4 县区,总长约312公里。

  (二)战国魏长城:据《史记·秦本纪》载:“ 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楚、魏与秦接界,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魏长城修建于公元前361 年至前251 年,我市境内途经靖边、榆林等地。榆林境内调查未发现明显遗存。

  (三)隋长城:据《隋书》卷六十《崔仲方传》载:“ ( 上) 令发丁三万,于朔方( 今陕西靖边白城子)、灵武( 今宁夏灵武县) 筑长城,东至黄河,西拒绥州( 今陕西绥德县),南至勃出岭( 今地不详),绵亘七百里。”第二年( 开皇六年),“ 上复令崔仲方发丁十五万,于朔方以东缘边险要筑数十城,以遏胡寇。”隋长城修建于开皇五年(585年),西起今宁夏灵武县,向东经定边、靖边、横山、榆林、神木、府谷北部等地。隋长城在榆林境内遗存不显,有专家认为大部分明长城是在隋长城的基础上修筑而成,这还需进一步研究证明。

  (四)明长城:据《明史》卷九十一兵志·边防,明宪宗成化九年(1473),命延绥巡抚都御吏余子俊大筑边缄“由黄甫川西至定边营千二百余里,墩堡相望,横截套口;内复堑山堙谷,曰夹道,东抵偏头,西终宁固。”此为二边长城,亦称“铲削二边”,二边长城位于大边长城以南,与之并行,全长571 公里,现大多已毁。明《延绥镇志》记载,明成化十年(1474年)闰六月,为加强防卫能力,余子俊率军四万,仅用三月就修补和增筑了东起清水营(今府谷清水)西到花马池(今宁夏自治区盐池县)全长一千七百七十里(一说一千四百里)的延绥边墙。后来经过再修和重建,全长达561 公里。榆林大边沿线筑有36营堡,兵马众多,防守严密。按《明会典》:延绥居九边之一,地当蒙套,防御冲要,当时经制官兵计五万五千三百七十九名,马、驼三万三千一百匹。

  二、分布地域与保存现状

  (一)战国秦长城

  分布于榆林市的神木、榆阳、横山、靖边4县区。

  1 .神木战国秦长城

  1987年文物普查时共发现战国秦长城三段,总体略呈南北向分布。北段北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秦昭王长城,沿大柳塔镇东部向南延伸,止于店塔镇边墙梁村,南北走向,全长约40公里。中段位于神木镇,南北向,长约400 米。南段位于高家堡镇明长城内侧,东北至西南向分布,长约4 公里。此段长城破坏严重,地面墙体残存高0.1—0.3 米,最高可达5米,部分墙段存有城墩和障城,在长城内外侧2—3 公里一线,还发现四座烽燧。

  2002年5 月,榆林市文物研究所又在神木杨家城考古调查时,发现在杨家城南面的山坳里,有一段片石垒砌呈南北走向的墙体,长30余米,残高 0.1—0.6 米。墙体属战国秦长城无疑。

  2009年6 月,陕西榆林神木县普查队又在该县孙家岔镇、乔岔滩乡、神木镇境内发现数段战国秦长城遗迹及烽燧。该段长城在神木境内大体呈南北走向,因年代久远,保存很差,仅部分段落清晰可辨,长城沿线散布有大量绳纹、麻点纹板瓦、筒瓦残片、片石残块等;在孙家岔境内发现的长城墙体长约2 公里,墙体均已坍塌,残高2—5 米,墙体及烽燧均由夯土和片石垒砌而成。烽燧呈圆形,底径11米,高3.5 米,夯层规整坚硬,清晰可辨,厚10—15厘米。

  2.榆阳战国秦长城

  1987年文物普查时发现三段,全长约32公里。北段长城呈西北至东南分布,起自补浪河乡方家海子村,向西南经向阳、席家圪崂、思家塘、蒿老兔,巴拉素镇的新庙滩、贺家滩至何家梁村西,全长约20公里。南段位于明长城外侧,东北至西南走向,略与明长城平行,起自巴拉素镇的乔家峁,向西南至红石桥乡的井界村,全长约12.5 公里,沿线发现有汉代城址。这段长城东侧的张家湾一带,还发现一段南北向长城和城址。长城沿线散布有战国至汉代的陶片、残瓦、五铢钱等。

  3.横山战国秦长城

  自靖边县杨桥畔镇瓦窑界向东北延入本县,南段沿芦河与黑河之间的分水岭分布,经塔湾乡的西部,赵石畔乡的寨城峁西,横山镇的石庙梁、魏强村西北、墩梁、边墙壕等地,越无定河进入榆林市巴拉素乡,延伸4 公里后又伸入本县,经波罗镇的芦草梁北等地,再入榆阳境内。长城总体呈西南至东北分布,全长约85公里。长城内侧4—7 公里一线,发现同期遗址13处。

  4 .靖边战国秦长城

  自延安吴旗县向东延入县境,起始沿洛河与无定河的分水岭白于山分布,经周河乡、大路畔乡、大路沟乡、杨米涧乡、镇靖乡、杨桥畔镇进入横山境内,全长约150 公里。大路沟乡长城内、外侧的白于山高地一带,发现同期遗址10处。

  境内长城起伏回旋,多为堑山成障,部分墙段高2—6 米,在镇靖乡三墩湾有保存较好的城墩14座。战国秦长城沿线还发现部分同期遗址,个别遗址内有夯筑城址和烽燧。

  (二)明长城

  榆林境内明长城所经区域多为高山险隘之地,遭受人为破坏相对较少。全线长城断续相连,墩台寨城连缀其上。地面残存墙体高1—5米,墩台、烽火台一般高4—14米,墩台、障城、寨城等大部分保存较好。榆林镇北台是长城线上最大的烽火台,被誉为“万里长城第一台”。台平面呈正方形,基座长82米,共4 层,通高30余米。明长城沿线共有城堡36座,其中建安堡、波罗堡、威武堡等均保存完整,同期修建的款贡城、易马城等亦保存较好。

  大边长城分布在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延安吴旗、定边七县境。东北起自府谷黄河西岸,西南达宁夏盐池县东界。全线划分为三路。

  东路段长城斜穿府谷和神木县境,呈东北至西南走向,沿线共有城堡9 座,为府谷黄堡川堡、清水川堡、木瓜园堡、孤山堡、镇羌堡、永兴堡,神木神木堡、大柏油堡、柏林堡。长城起自黄甫川北境,抵柏林堡西境。长城在府谷县境内经麻镇,跨黄甫川河,转向南至清水乡。再越清水川河,经赵五家湾乡、庙沟门乡境,过孤山川河,经三道沟乡、新民乡境出府谷县界。神木县境内长城仍呈西南走向,经永兴乡沿窟野河东岸至神木镇附近折向西,跨窟野河,过麻家塔乡斜向西南经西沟乡,穿榆府公路,抵高家堡乡奥庄子村附近,这里是明代嘉靖时期东路长城的终端。

  中路段长城仍呈东北至西南走向,从神木高家堡起,纵贯榆林、横山两县,后达靖边县杨桥畔镇境,抵芦河北岸。沿线分布着14座营堡,分别为:神木高家堡,榆林建安堡、双山堡、长乐堡、榆林卫城、归德堡、鱼河堡、镇川堡、保宁堡,横山响水堡、波罗堡、怀远堡、威武堡、清平堡。长城在榆阳区境内,穿大河塔乡,经双山十八墩村、牛家梁乡的边墙村抵达红山上的镇北台,再过榆溪河经芹河乡黄沙七墩村,继而西南行五六里出榆林界。在横山县境,自榆横交界处起,经波罗乡、榆林红石桥乡,南跨无定河再度进入横山县境,再经城关镇边墙壕村,西跨芦河后折向西南,经雷龙湾乡、赵石畔乡、吉塔湾乡石窑峁村等地,伸入靖边县境。

  西路段长城略呈东西走向,其中部因利用白于山地形,故向南突出。长城自龙洲堡东境起,经靖边、吴旗、定边,至盐场堡止,沿线有13座营堡,分别为靖边龙洲堡、镇靖堡、靖边营堡、宁寨营堡,定边县安边堡、砖井堡、定边营堡、盐场堡、新安边堡、新兴堡等。长城在靖边县境过芦河趋向西南,经龙洲乡折向西而循于白于山北坡,过镇靖乡,再跨芦河,经杨米涧、新城乡等地,西达靖边与吴旗县界。长城进入吴旗县境内折向西北延入定边县境,经郝滩乡、安边镇后转向正西方,经砖井镇、贺圈镇石井子村,由此趋向西北,经定边县城关镇、周台子乡,西与宁夏盐池县城郊乡双井子村附近的长城连接。

  长城是祖先为我们留存的珍贵文化遗产,它对研究榆林的政治、军事、历史与文化有着极高的价值,我们当珍惜它、爱护它,使它永远屹立于中华大地。

榆林明长城线上的部分城堡

  一、易马城

  易马城又叫红山市,俗称买卖城,位于榆林城北7 里的红石峡东岸山坡上,属于长城墙体内侧的城堡,西临红石峡,东北距镇北台800 米,北距长城180 米。易马城为明代在长城线上开设的汉、蒙11个互市之一。1985年易马城遗址被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易马城遗址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明代中期,蒙古族鞑靼的毛里孩、火落赤、吉囊等部,数度入寇延绥,杀人掠畜、虏夺人口,成为明朝一大边患。隆庆元年(1567)明朝加强了边防,陕西四镇(延绥、宁夏、固原、甘肃)共歼寇3000余人。经过一百多年的战争,双方损兵折将,人民流离失所,农牧业生产萧条,汉蒙双方都有了和平的愿望。隆庆五年(1571)三月俺答汗经过三娘子的劝说,双方终于宣布休兵罢战,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通贡互市,穆宗下旨封俺答汗为“顺义王”。 三娘子本名叫钟金哈屯,意为高贵显赫。1582年俺答汗去世后,三娘子主政掌兵达30年之久,约束蒙古各部,保持了与明朝的和平通贡互市关系。明朝于万历十五年(1587),封三娘子为一品“忠顺夫人”。 万历三十五年(1607)延绥巡抚涂宗濬率部打败进犯的蒙古人,复开红山市。易马城在当时每年正月十五后择日开市,隔日互易。人们就地挖土窑、搭帐篷居住,交易繁忙,盛况空前。互市分官市和民市两种,市场由明军500 人保护,蒙古族派兵500 人驻扎在市场之外。互市的商品,汉商交易茶、布、绸缎、烟、盐等,禁易粮食、铁器。蒙民以皮张、绒毛、牛、羊等交易,禁易马。直到清初,移市于榆林城内外的牛家梁、镇北台、西门滩、南关阁,此城遂废。蒙汉贸易在春季的集会为皮市,以买卖各种杂皮及羔皮为主。五、六月会称为绒毛市,八、九月会为秋毛市,冬至前有冬羊市。抗战前从榆林去内蒙古伊旗等地的边业最多达1300余家,从业人员4000多人。三十年代中期每年上市的马二万多匹,牛二万多头,骡子八千多头,驴三千多头,骆驼三千多峰。羊绒10万多斤,羊毛60多万斤,皮张67万多张。因此榆林成为明、清、民国时期蒙汉贸易的重要窗口。

  二、双山堡

  双山堡位于榆阳区麻黄梁镇双山堡村,在榆林县东南七十里。为明代延绥镇长城沿线36营堡之一,属中路榆林道管辖营堡。

  清道光年《榆林府志·卷六》记载:双山堡“明正统间筑水地寨,成化时余子俊移筑今堡,并柳树会兵守之。”“ 城在山岗,周三里九十步,高一丈九尺,东西南门三,楼铺二十四座,东北深沟,南面峻坡深壑,惟西稍平,系极冲中地。”万历六年(1578)重修。边垣长三十里有奇,墩台四十座。屯驻军丁及守瞭军共660 名,配马骡331 匹,设操守、坐堡、守备各1 员,清康熙年屯驻守兵100 名,设守备1 员统辖。

  双山堡建在四面沟壑相连的独立山梁上,形状呈不规则长方形,当地俗称“凤凰城”。 城垣轮廓清楚,墙体断续残存,城周长1610米,占地面积约80400 平方米。

  三、建安堡

  建安堡位于榆阳区大河塔乡大河塔村建安堡自然村,北临原榆神公路(榆林―神木),南距榆林城 30里,北距大边长城5 里。为明代延绥镇长城沿线36营堡之一,属东路神木道管辖营堡。1990年建安堡遗址被公布为市级(榆阳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建安堡遗址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据清道光年《榆林府志·卷六》记载:“ 明成化十年(1474)巡抚余子俊增置,城在山畔,周二里零一百七十二步,楼铺一十五座,系极冲上地。万历三十五年(1607),巡抚涂宗浚用砖包砌。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知州刘度昭请修,二十七年改属榆林。”明驻军丁并守瞭军共680 名,马骡347 匹,设守备、坐堡、操守各1 名。清康熙年,驻军兵120 名,设守备1员统辖。堡城建在西、北临沟的山梁上,平面呈长方形,因自然地形所限,城东北角呈圆弧形。城垣周长1416米,占地面积110400平方米。城内中部偏东有中心楼,分别与南门、西门相对。东城垣长470米,南城垣长226 米,西城垣长484 米,西墙上建马面一座,马面顶上村民新建关帝庙。北城垣长236米,东南角楼台高10.1 米。顶部东西长15.4 米,南北宽15.2 米。南壁和东壁底部有人为掏挖洞,深入台芯,洞宽1.2 米,为1956—1958年大炼钢铁遗留,台芯内有4 个废弃的大窑炉。西南角楼夯土台保存较好,台南面高9 米,台顶上新建观音庙。西北角楼台东边外高11米。东门现存砖砌券洞,瓮城向南开门,南门结构同于东门,破坏严重。

  四、常乐堡

  常乐堡位于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北距大边长城1 里,西南距榆林城30里。为明代延绥镇长城沿线36营堡之一,属中路榆林道管辖城堡。

  2008年常乐堡遗址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据清道光年《榆林府志·卷六》记载:“ 成化十一年巡抚余子俊修城堡十二,常乐系创。弘治二年(1489)巡抚卢祥因其地沙硕无水,徙于北二十里置今堡。”堡垣周长“三里零五十步,楼铺一十五座”。万历六年(1578)重修,高三丈五尺,边垣长一十八里有奇,墩台三十七座。万历二十四年(1596)八月,陕西领班营军士九十九名,自办料物修砌。明代常乐堡屯驻军丁及守瞭军士共648 名,马、骡243匹。康熙年屯驻守兵110 名,设守备1 员统辖。

  常乐堡建于平川内,因环境变迁,现处于沙漠当中。城堡平面呈长方形,城垣周长1680米,总占地面积约176400平方米。南城垣长414 米,南墙上建马面二座。西城垣长416 米,西墙上建马面二座,中部辟西门。北城垣长428 米。北城墙外修建有房屋,100 米处有原榆神(神木―榆林)公路通过。北墙上建马面二座。东城垣长422 米,东墙上建有马面一座,中部辟东门。常乐堡设有东、西城门,均筑有瓮城。东门保存基本完整,平面呈长方形,东西10.6 米,南北12.8 米,通高9.1 米。外壁包砖东面完好,其下包石7 层;南门平面呈长方形,现存南北9.86米,东西9.6 米,通高9.1 米。南壁洞口上方嵌一石匾,上书“惠威”,铭文记载“乾隆三十六年……重修”。西门位于西墙中部,下部被流沙掩埋,现地面以上东面高6.6 米,西面高9 米,瓮城向南开门。

  五、保宁堡

  保宁堡位于榆阳区芹河乡新湾滩村南,在榆林城西30里,为明代延绥镇长城沿线36营堡之一,属中路榆林道管辖城堡。2008年保宁堡遗址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宁堡的自然形胜,十七世纪中国著名地理学家梁份《秦边纪略》载:“ 保宁堡,古梁城也。波罗西接,榆溪东引,响水直其南,红山通于北。切近长城,自大川口,版筑虽坚,而风沙特甚。”保宁堡建在平地,因环境变迁,现处于沙海当中。城平面呈方形,城垣轮廓清楚,周长1424米,堡城占地面积约97400 平方米。南城垣长412 米,仅于西段部分140 米墙体,墙体外壁残高2.7 米,其余均被流沙掩埋。南墙中部建有祖师殿、观音庙。西城垣长266米,大部分被流沙掩埋,北段墙体在地面上保存较好的有72米。北城垣长386 米,多被流沙覆盖。北墙上建有马面二座。东城垣长260 米,南段湮没于流沙当中,北段保存较好。东墙上建有马面一座。现存西南角楼保存较差,东北角楼台体保存较好,东南角楼破坏严重。堡城西南角楼外侧259 米处建有护城墩台1 座,平面呈长方形,东西17米,南北15米,高2.2 米。南墙外祖师殿内有残碑一块,风化剥蚀严重,题名“三帝庙碑”,落款为“隆庆二年岁在戊辰”。

  六、归德堡

  归德堡位于榆林城南四十里的归德堡村,为明代延绥镇长城沿线36营堡之一,属中路榆林道管辖城堡。2011年归德堡古城被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归德堡在明、清时期为榆林至西安的主要驿站,据清代《榆林府志·卷二十》驿传:“ 榆林县,常乐堡正站,牛角湾、建安、县城、归德四腰站。驿马八十三匹,岁支银二千五百三十九两零,外备银一百六十五两零,马夫四十一名。”明末的闯王李自成,青年时即为驿卒。民国《延绥揽胜》记载,李自成“二十一岁应银川(米脂)驿马夫,因挟弓矢,习骑射,时供邮传”。

万里长城第一台

——镇北台

定边关堡

  镇北台建于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距历史文化名城榆林市三公里,是万里长城遗址中最为宏大、气势最为磅礴的建筑,也是万里长城上最雄伟的军事要塞和观察所,有中国长城“三大奇观之一”东有山海关、中有镇北台、西有嘉峪关)和“天下第一台”之称。是世界文化遗产——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镇北台是明朝“隆庆议和”与“和平互市”的产物,是“蒙汉一家”和开创边关和平环境的历史见证。北瞰河套,南蔽粉色,锁长城要津,控关陇门户。为古代边关贸易、民族和谐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是榆林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台南塔,六楼骑街”同处于古城的中轴线上,成为榆林市独特的标志性建筑。四百多年来,扎根黄土,和长城相伴;守望古城,与时代俱进。

  镇北台外砌砖石,内夯黄土;方正整齐,雄伟壮观。登上台顶,百里景物尽收眼底。镇北台呈正方梯形,分四层叠起,总高30余米,占地5056平方米。镇北台一层为台基座,周长320 米,四周为墙垣,东墙南侧开设城门,东南角内侧铺置马道,通达墙顶。二层高16.6 米,周长130 米,南墙中部开设券门,券门横额石刻“向明”二字,为涂宗浚所书。北面有“镇北台”石刻,原为涂宗浚所书,被毁后由魏传统将军重新题写。三层高4.1 米,周长88米。四层高4.4 米,周长35.4 米,每层四周设置垛口、望孔。台顶面积为255 平方米。台顶部原建有砖木结构哨楼,竖立帅字旗杆,后均坍塌。由第二层券洞内和三、四层墙体外设置的砖石踏步可通达各层。

长城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 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 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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