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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因土地违法问题,西安11个区县负责人被国土督察西安局约谈,并被要求在同年9月底完成整改。去年底,西安市民张某先后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整改和处理情况等。
在没有获取自己想知道的信息后,张某将省国土资源厅起诉至法院。
曾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张某是新城区联志村的被拆迁户。去年6月19日,看到华商报A08版《违法违规用地11区县负责人被批》的报道,得知西安11区县主要负责人因土地违法问题突出被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约谈的消息后,同年12月28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称,同年6月18日,国土督察西安局因征地违法违规问题对西安市11个区县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被约谈的11个县于同年9月30日完成整改。“现在过去两个多月了,没有有关信息”,因此申请公开。
去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回复称,其申请材料不齐,缺少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应当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今年1月17日,张某又以挂号信方式,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处理整改情况。3天后,省国土资源厅收到挂号信,没有对申请作出答复。
一审被驳回 不服上诉
3月10日,张某以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月20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函复张某:1.《华商报》报道的约谈,我厅领导仅列席,你申请公开的整改信息和处理结果不是由我厅形成产生的,不属于我厅公开范围。2.根据规定,你可以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或西安市政府、有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提出相应的申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申请的公开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只列席会议,公开整改信息和处理结果不是由该厅形成产生的,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国土资源厅已书面告知张某,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该厅已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说明理由,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因张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省国土资源厅形成产生且属于该厅公开的范围,在该厅已根据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张某还继续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判驳回张某诉请并无不当。
日前,张某的上诉被驳回,西安中院终审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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