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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划分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涉及征地、市政、回迁房等
●坚持棚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禁止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通讯员 安瑞 刘晓花 记者 海花)棚户区改造,情牵千家万户的安居梦;棚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事关这一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陕西省为确保今年国家开发银行360亿元专项贷款资金合规使用,日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对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贷款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对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实行专项贷款资金扶持,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办法》要求棚改资金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借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市县要参照《办法》制定本级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省保障房公司及贷款银行要求办理资产抵押等手续,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及按时偿还。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借款资金规范使用。
省开行(或指定代理人)、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将定期检查借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如发现不按规定项目和指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将提前收回借款,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和借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