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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如果代言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商品,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告荐证者”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陈子旖 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