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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视剧《离婚律师》热播,让观众对于离婚律师这个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生活刊记者近日走访了桐庐多名律师,请他们从律师的角度谈了谈爱情和婚姻。
李律师谈道:“我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在办理的500多件法律事务中,离婚案占10%左右,我办理的第一起案件就是离婚案,通过这几十起离婚案件,见证了十几年来我国婚姻关系的变迁,特别是婚姻法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离婚案件打的不是感情,而是财产?
生活刊记者:有人说,“离婚案件打的不是感情,而是财产。”作为律师,你看这句话是否合理?
李律师:很多人认为之所以打离婚官司,就是为了争夺财产,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诉讼离婚,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诉讼离婚也不排除对上述方面达成一致的情形;另外涉外婚姻必须采取诉讼方式。过去通过协议离婚的比较多,现在越来越多离婚选择诉讼方式,也说明双方的争议内容越来越多。
《婚姻法》只保护财产,不保护爱情?
生活刊记者:电视剧里有句台词,叫“《婚姻法》不保护爱情只保护财产。”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 出台后,以前打离婚官司的和现在打离婚官司的有何区别?当事人的诉求是否有变化?
李律师:《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因此《婚姻法》不保护爱情只保护财产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婚姻法》尽管不能解决婚姻关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但对婚姻双方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三)作出的一些新规定,特别是对婚姻财产界定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在我看来这是社会的进步,是我国婚姻法律逐步和国际接轨的体现,特别是更重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明晰化,从长远看是有积极意义的。由于我国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很容易离婚中因财产发生争议,因此法律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后打离婚官司比较大的区别还是在夫妻财产界定方面,比如夫妻财产的转化(个人房产八年、其他重大物品四年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父母赠与房产等。当事人的诉求方面也有一些变化,如过去更多是纠结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现在更多是财产分割问题,也许是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哪些情况下离婚易“对簿公堂”?
生活刊记者:离婚本来可以说是一件“家务事”,是哪些人,或者说是哪类情况的夫妻会用打官司的方式结束婚姻?
李律师:在我接触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常见的类型有:1.一方想离另一方不同意离;2.双方同意离,但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3.一方有过错,另一方要求赔偿或讨个说法;4.一方失踪或玩失踪的。夫妻之所以最终走上法院“对簿公堂”,关键的因素是夫妻关系破裂,特别是感情破裂,不仅仅是因为财产,争夺财产仅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体现方式之一。
离婚群体的年龄趋势是越来越小吗?
生活刊记者: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增加,离婚不再是以前遮遮掩掩的丑事,离婚率近年来也在提高,作为律师,是否有感觉到离婚的人越来越多?这些离婚的人年龄有没有越来越偏小?
李律师:离婚率越来越高是传统走向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也不是我国特有的。作为律师,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从另一角度也说明人类对婚姻质量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在我身边或执业接触的人群中确实感觉到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群体的年龄也有越来越小的现象,过去一般中年人离婚比较多,现在婚龄在5年以下离婚的也不少,同时50岁以上离婚的也有较大的增长。
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婚前沟通不够。不少人草率结婚,婚后无法适应变化,特别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比较严重,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原因现在也比较普遍,但我可以这样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双方感情,破裂主要不是外因,更多还是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