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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家住洪山的罗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新房的租户答应下月初搬走,但要求赔偿1万多元损失。
“哪有这样的事?我的房子被别人住着,还要我花钱求他走?”罗女士说,当初没想到自己为卖房者行方便竟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正在出售的房子又租出去了
今年5月初,罗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洪山花园的一套二手房。这套房的房主姓胡,夫妻俩已经移居国外,委托一名姓娄的男子帮忙出售。
谁料第二次去看房时,罗女士竟发现里面住着几个人。原来娄某将房子还挂在另一家房产中介出租,并且于今年4月24日正式租给了一家单位当员工宿舍。
“他跟我说已经收了一个季度的租金,不好退。如果租满一个季度,他就只用赔偿租户一个月的租金当违约金。”罗女士心想,给他人行个方便,自己也没有损失,就同意把房子租到7月24日。
同时,娄某与胡先生订立的委托书将于今年6月下旬到期,如果不尽快过户,房主胡先生就得从国外飞回来重新公证,加上罗女士也急着装修,双方便在6月14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罗女士一次性付清了房款111万元。由于租户还没搬走,中介便留下3万元尾款没给娄某。
罗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娄某和中介都保证7月24日一过就腾空房子。
租户索要赔偿,新房主成“冤大头”
结果等过了7月24日,租户不但不搬走,还提出赔偿条件,包括中介费2700元、违约金2700元、搬家费3000元以及其他损失,共计1.2万元。
当初出租房屋的娄某只肯支付违约金,对于其他费用一概不认账,这笔钱自然就转嫁到新房主的头上。罗女士不愿意当“冤大头”,找到中介协调。
7月26日,罗女士跟中介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尾款中有1万元用于腾退房屋,其中有4050元作为过户后一个半月的租金归她所有,除此之外娄某不再支付给租户任何费用。
“我已经找好了装修队,再不动工就迟了。”罗女士说,她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妥协的。她算了算,自己不但得不到那笔租金,还要倒贴2000块钱请走租户。
无效租赁由出租人和租户共同担责
昨天,记者找到经办这桩买卖的中介人员陈先生。他表示,罗女士是在知道有租户的前提下过户的,而且他也在尽力维护罗女士的利益,剩下的2万元房款至今未给娄某。
娄某承认,原房主胡先生只委托他卖房,并未授权他出租房子,过户前一个半月的租金也由他收着。他只兑现赔偿给租户的违约金,此外多一分钱他都不出。
一套房子既出租又出售,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陈凌律师认为,首先娄某和租户之间的租赁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为原房主并未授权他出租自己的房屋,租户也未与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新房主罗女士可以凭产权证随时让租户搬走。如果有证据表明罗女士允许租户住到某一期限,那么期限一过租户必须搬离。过户之前的租金属于原房主,过户之后的租金归新房主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出租人娄某和租户共同承担。(记者 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