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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向朋友张某吹嘘自己在神木县孙家岔开办了一家洗煤厂,且效益不错,让张某入股,张某出于对王某的信任,给所谓的洗煤厂入股人民币65万元。王某在得到这笔钱以后,将其中15万元还了自己的贷款,剩下的用于贩煤和日常花销。一年多以后,受害人张某要求分红,王某谎称生意不好没有利润,找各种借口推诿,不给分红也不给退钱。无奈之下,张某以诈骗罪报警。事情败露后,王某给张某退款4万元,余款61万元无力偿还。
神木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自己资金短缺、经济不力情况下,向他人吹嘘自己拥有洗煤厂且效益不错,诱骗受害人入股,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入股名义占有他人钱财65万元,时间长达两年之久,不给分红且一再欺骗受害人,行为已涉嫌犯罪。2014年7月15日神木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王某。
吹嘘骗钱说大话,害人又害己,此案警示人们:诚信为本,法律至上,吹嘘骗钱要不得,赚钱还需走正道。
编辑:王旭芹